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关心爱护西藏干部职工,完善好、落实好工资收入、住房、就医、子女入学、退休安置等各方面支持政策,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要重视健康保障工作,研发并推广适用高海拔地区的医疗保健新设备新技术,不断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西藏高寒缺氧,大力推进供氧工作,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关心爱护西藏广大干部的重要举措。根据2023年10月13日召开的十届自治区党委第63次常委会精神,按照自治区领导关于“从需求端发力,研究氧气保障政策”指示要求,区住建厅积极研究中央关于设立津贴补贴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对不同海拔下人均需氧量测算,确定了用氧工作经费参考执行标准,并形成了《关于推进保障干部职工用氧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用氧实施意见》)。2024年3月20日,《用氧实施意见》经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4年5月29日,区住建厅会同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用氧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用氧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区住建厅高度重视西藏驻村工作点及寺管会海拔高、条件艰苦的现实情况,积极对接区党委组织部、区党委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分析现行供氧技术,研究驻村干部及寺管会供氧实施模式,把解决西藏驻村干部及寺管会用氧需求作为开展供氧工作的首要任务,并起草了《关于切实做好驻村干部及寺管会用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9月13日,区住建厅会同区党委组织部、区党委统战部联合印发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各区直单位驻村干部用氧工作的实施主体为各派出单位,各地市、各县区驻村干部及寺管会用氧工作的实施主体为所属地各县区住建局,执行范围为自治区海拔3000米以上的驻村工作点及寺管会。驻村工作点及寺管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液氧供氧、钢瓶氧气供氧、制氧机供氧三种模式。其中,具备液氧配送条件且建筑物分布情况满足液氧制氧站布置条件的驻村工作点和寺管会,可以采用液氧供氧。具备钢瓶氧气供氧条件的驻村工作点和寺管会,可以采用钢瓶氧气供氧。不满足液氧供氧或者钢瓶氧气供氧条件的驻村工作点和寺管会,可以采用制氧机供氧。《指导意见》为驻村干部及寺管会供氧工作有序推进提供了指引。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区住建厅启动了厅系统驻村工作点供氧工作,对那曲市班戈县南美村、乡那村,昌都市卡若区利民社区,以及昌都市芒康县仲日村、塔亚村等五个驻村点共计10名驻村干部居住场所实施供氧。根据各驻村工作点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各驻村干部意见后,确定采用租赁制氧机方式供氧,在不超过《用氧实施意见》用氧工作经费参考标准下(每人2900元/年),为每一名驻村干部租赁一台10L固定式分子筛制氧机,制氧机使用期间由供氧企业负责设备日常保养维修。9月23日,五个驻村工作点制氧机全部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为驻村干部扎根基层服务群众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为各单位实施驻村干部供氧提供了经验参考。
下一步,区住建厅将继续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党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各地市加快实施驻村干部及寺管会供氧,进一步改善驻村工作点及寺管会生活条件,让干部安心扎根基层服务群众,为西藏人口、人心、人才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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